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34-2013 建标库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7.1  照明电压

7.1.1  按我国电力网的标准电压,一般照明光源采用220V电压;对于大功率(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有220V及380V两种电压者,采用380V电压,可以降低传输电流,减少线路损耗。

7.1.2  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关于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规定,可查阅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16895.19-2002。

7.1.3  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关于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规定,可查阅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16895.19-2002,《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16895.30-2008,《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移动的或可搬运的单元》GB16895.31-2008等。

7.1.4  本条是对照明器具实际端电压的规定。电压过高会导致光源使用寿命的缩短和能耗的过分增加;电压过低将使照度大幅度降低,影响照明质量。本条规定的电压偏差值与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的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