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34-2013 建标库

4.3  眩光限制

4.3.1  为限制视野内过高亮度或亮度对比引起的直接眩光,规定了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其角度值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制定的。遮光角示意见图2,其中γ角为遮光角。

图2  遮光角示意

4.3.2  由特定表面产生的反射而引起的眩光,通常称为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它将会改变作业面的可见度,往往是有害的,可采取以下的措施来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  从灯具和作业面的布置方面考虑,避免将灯具安装在易形成眩光的区内。

    2  从房间表面装饰方面考虑,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  从限制眩光的方面考虑,应限制灯具表面亮度不宜过高。

    4  为了得到合适的室内亮度分布,同时避免因为过分考虑节能或使用LED照明系统而造成的室内亮度分布的过于集中,对墙面和顶棚的平均照度有所要求。本条是参照《室内工作场所照明》EN12464-1(2011)制订的。

4.3.3  由于计算机显示器质量的不断提高,在显示器上的反射眩光限制要求有所降低,因此本标准中参照欧洲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EN12464-1(2011)中的要求,对灯具的平均亮度限值根据显示器屏幕的亮度重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