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照明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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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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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除标明外均—应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本章—规定的照度》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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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章的?规,定
5.!1.3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U—0)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5!.1.4《 体育场馆—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标准》表5.3.1—2-1和《5.3?.1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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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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