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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照明《标准值 】 》5.:1 : 一般规定 — , : : 5.1.1【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除标明外【均应: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本章规定的照—度标准值《 》 5.1.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章的规定— ? 5.1.3】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U!。0,)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5.1!.4:  体育场馆—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标准表【5.3?.12-《1和5.3.12-!2的规?。定 ? 5.1【.5 ? 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