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1.1 【 钢:筒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3.1.2》 钢筒仓》结构的安全等—级宜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丙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宜为乙级当与】。其他建筑连为一体时!钢,筒仓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建—筑物的等级和类别】
3.1!.3 《钢筒: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3,。.1.4 储存】。。粉尘:及其他易爆性物料】的钢筒仓《相关工艺专业应【根据不同的》贮料特性分别设置】防爆、?泄瀑、防静电—、防明?火及防?雷电等设施
】
3.1.【。5 ?。独立布置《的钢筒仓应设置【沉降观测点(岩【石地基除外》)
3】.1.6 》 钢筒?仓,与毗邻?的建:(构)?筑物:之间或群仓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时【。。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
3.1.7】 钢筒仓设计文】。件中应对首次装卸料!要求、沉降观—测及标志设置等予】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