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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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一!般规:。定
】
3.1.1— 钢筒《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
3.1.!。2, , ,钢筒仓结构的—安全等级宜》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丙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宜为乙级当与!其他建筑连为一体时!钢筒仓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建!。筑物:的等级和类》别
?
《3.1?。.3 《钢筒: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
3.1.》4 储存》粉,尘及:其,他易爆性物料的钢】筒仓相关工》艺专业?应根据不《同的贮料特》性分别设置防—爆、泄瀑《、防静?电、防明火及防雷电!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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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独立布置的钢筒】仓应设置沉》降观测点《(,岩石地基除外)
!
3.1.6! 钢筒仓与毗邻】的建(构)筑—。物之间或群仓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时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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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钢筒仓设!计文件中《应对首次装卸料【。要求、沉降》观测及标志设置等】。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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