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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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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钢筒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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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钢筒!。。仓结构的安全等【级宜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丙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宜为乙级当与【其他建筑连为—一体:时钢筒仓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建筑物的!等级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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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钢筒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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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储存粉尘及其他【易爆性物料的钢筒仓!。相关工艺专业应根据!。不同的贮《料特性分别设置【。防爆、泄瀑、—防静电、防明火及防!雷电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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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独立布置的》钢筒仓?应设:置沉降观测》点(岩石地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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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钢筒【仓与毗邻的建(构】)筑:物之间或群仓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时】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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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钢?筒仓:设计文件中应对首次!装卸料要求、—沉,降观测及标志设置】等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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