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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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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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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钢筒《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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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钢筒【仓结构的《安全等级宜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丙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宜为乙【级当与其他》建,筑连为一体时钢筒仓!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建筑物的等级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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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钢筒》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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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储存粉尘及》其他易爆性物料的钢!筒仓相关工艺专【业应根?据不同的贮料特性】分别设?置防爆、泄瀑、防】静电、防明》火及防雷《电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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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独!立,布,置的钢筒仓应设置沉!降观测点(》岩,石地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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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钢筒仓与毗—邻的建?(构)筑物之间或】群仓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时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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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钢筒仓设计文件中应!对首次装卸料要求】、沉降观测及—标志设置《等,。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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