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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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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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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钢筒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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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钢筒】仓结构的安全等级宜!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丙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宜为乙】级当与其他建—筑连为一体时钢筒】仓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建筑物》的等级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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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钢,筒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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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储存粉尘及】其他易爆性物料的钢!。筒仓相关工》艺专业应根据不【同的贮料特》性分别设置》防爆、泄瀑、防静电!、防明?火及防雷电等设【施
【3.1.《5 : 独:立布置的钢筒仓【应设置沉降观—测点(岩石地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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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钢筒仓—。与毗邻的建(—构)筑物之间—或群仓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时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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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钢筒仓设【计文件中应对首次】装卸料要求、沉降观!测及标志设》置等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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