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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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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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钢筒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3.1.2 — 钢筒仓《结构:的安:全等级宜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丙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宜为乙级当与其】他建筑连为一体时】钢筒仓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建筑物的【等,级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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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钢筒《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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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储存粉尘及其他【。易爆:性物料的钢》筒仓相关工艺专【业应根据不同的贮料!特性分别《设置防爆、泄瀑、】防静电、《防明火及防雷电【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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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独立《布置的钢筒仓—应设置沉降观测点(!岩石地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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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钢筒仓与毗邻的【建(构)筑物之【间或:。。群,仓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时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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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钢筒!。仓设计文件中应对首!次装卸?料,。要求、?沉降观测及》标志:设置等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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