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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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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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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钢筒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3【.,1.2 钢—筒仓结?构的:安,全等级宜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丙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宜为乙级当与其他!建筑连为一体时钢】筒仓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建筑物!的等级和类别
】
3》.1.3 钢【筒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3:.1:.,4 储《存粉尘及其他易爆】性,。物料的钢筒仓—相,关工艺专《业应根据不同的贮料!特性分别《设置:防爆、泄《瀑、:防静电、《防明火及防雷电【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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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独立布置的钢筒!。仓应设置沉降观【测点(岩石地基除】外)
3!。.1.6《 , 钢筒仓与毗邻【的建(构)》筑物之?间或群仓《。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时》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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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钢筒仓设计文!件中:应对首?。次装卸料要求、沉】降观测及标志设【置等: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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