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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 】 ,。 《7,。.1  《一般规定 【 , 《。7.:1.1  本条是关!于,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     排放进!入大气的含尘气体、!有害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排,放,标准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治理措施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是我国污—染排:放,控制的两项指标均】。不,能违反其《中排放总量对应【的控制参数是—排放速率 【。。 ?7.1.2 — 本条规定了除【尘及:有害气体《净化:系统:与工艺设备联动【的要求为新增条文 !     !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系统!的运行控制宜与工】艺系:。。统连锁应确保通风】除尘设备先于工艺】设,备运:行、:滞后于工艺设—备停止 》 7.—1.3  本条规定!了除尘系统》的划分原则》。   】  除尘系统作【。用半:径不宜过大系统过大!会出:现各排风《点水力不平衡以【及风机?功率过大不利于运行!节,能不:同性质的粉尘—混合不利于》回收利用《甚至混合后会增【加粉尘爆炸危险性因!此在:确保安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将,粉尘性质《不同的排风点合并为!同一个除尘系统【 》 7.1.4 【 本条规定了除尘】系统管道设计的【。。要求 ?    】 从便于除尘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集中管!理,、便于除尘系统排尘!。。的收集和二》次处理等角度考虑】工厂:内各装置的除—尘系统宜集中设置】除尘系统的排风【点如设计过多会影】响系统运行的—灵活性甚至影响【使,用效果因为排风点】不一定是同时—使用的风管支路【上设置阀门》是为了平衡系统【风量和阻力选用的阀!门应耐磨《损且漏风量小 】 : 7.1.5【 , 本条规《定了除尘系统—的排风量确定原【则  ? 》  :  为保《证除尘系《统的除尘效果—和简:化生产操作当一【个除尘系统的间歇工!作排:风点的排《风量不大时设备能力!应按其所连接的全】部排风点同时工【。作计算而不考虑个别!排风点的间歇—修,正,间歇工作的排—风点:上阀门?常开  — ?。  :  当一个》除尘系?统的间歇工作排【风点的?排风量较大时为节】省,除,尘设施的投》资和:运行费?用该系统的》排风量?可按:。同时工作的排风点】。的排风量加上各【间歇工作《的,排风点的排风量【的,15%~20—%的总和计算后【者1:。5%~20%的漏风!量是由?。于阀门关《闭不严产生的漏风量!如某厂的4个除尘系!统按15%漏风量附!加间歇点《用蝶:阀,关闭阀板周围用软橡!。胶垫密封使用—效果良?好 : 7.1】.6:、7.1《.7  这两条【规定了收《尘产:物的处理、处置原则!。为新增条文 】 ,     —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生产设备(胶带运】输机、料仓等)的】上,。部利用?高差通过《卸灰溜槽自》溜卸灰不具备自溜卸!。灰条件时应设粉尘输!送设备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或无回收价!值时应设粉尘贮存】设,。施 【    湿式除【。尘器:污水:应直接?回用:或处理后回用不【能直排也不宜和【。其,他性:质的污?水混合污水》处理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返回生产工艺—系,统,回收或?二次开发利用无利用!价值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处理或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