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
】
—
7《.1 《一般规定
—
:。
7.1.】1 本条是关于】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
》 排放进入大!气的含尘气体、【有害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排放标准】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治理【措施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是我国污】染排放控制的两项指!标均不能违反其中排!放总量对应的控【制参数是排》放速率
《
?
7?.1:.2 本条规定】了,除尘:及有害气体》净化系统与工艺设备!联动的要求》为新增条文
!
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系统?的运行控制宜与工艺!系统连?锁应确保通风除尘】设备先于工》艺设:。备运:行、滞后于工艺设】备停:止
—。
7.1.3— 本条规定了除尘!系统的?划分原?则,
! ,除尘系统作用—半径不宜过大系【统,过,大会出现各排风点水!。力不平衡以及风机】功率过?大不利于《运行节能不同性质】的粉尘混《合不利于回收利用甚!至混:合后会增《加粉:尘,爆炸危?险性因此在》。确保安?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将粉尘性》质不同的排风点【合并为同一》个除:尘系:统
》
7.《1.4 本条规定!了除尘系统管道【设计的要《求
【 : 从便于除尘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集中管【理、便于除尘系【统排尘的收集和二】次处理等角度—考虑工?厂内各装《置的:除尘系统《宜集中设置》除尘系统《的排风点如设计过】多会影响系统运行的!灵活性甚至影响使】用,效果因为排》风点不一定是—同时:使用的风管》支路上设置阀—。门是为了《平衡系?统风量?。和,阻力选?用的阀门应耐磨损且!。漏风量小
》。
《
7.1.5 本!条规定了《除,尘系:统的排风量确—定原则
》
】 为保证除尘系统】。的除尘效果和简化】生,产,。操作当一《个除:尘系统的间歇工【作排风?点的排风《。量不:大时:设备能力应》按其所连接的全【部排风点同时工作计!算而不考《虑个别?排风点的间歇修正】间歇工作《。的排风点《上阀:门常开
!
》当一个除尘系统的间!歇工作排风点的排风!量较大时《为节省除尘设—施的投资和运行费】用该系统的排风量】。可按同?时工作的排风点【的排风量加》上各:间歇:工,作的:排风点的排风—量的15%~20%!的总和计算》后者15%~—20%的漏》风量是由于》阀门关闭不严产生】的漏:风量如?某厂的4个除尘【系,统按15%漏风量】附加间?歇点用蝶阀关闭【阀板周围《用软橡胶垫密封【使用效果良好—
—7.:1.6、7.—1,.7 《这两条规定了收【。尘产物的《处理、处置原—则为新增条文
!
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生产【设备:。(,胶带运输机》、料仓等《)的上部利用高【差通过卸灰溜槽【自溜卸灰《不具备自溜卸—灰条件时应设粉【尘输送设备》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或?无回收价值时应设粉!。尘贮存设施
!
》。 湿式除尘》器,污,水,应直接回用》或处:理后回用不能直排】也不宜和其》。他性质的污水混【合污水?处,理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返:回生产工艺》系统回收或二次开发!利用:无利用价值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处理】或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