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绝热与防腐
13.1 绝 热
13.1.1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附件应进行保温:
1 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不包括室内供暖管道);
2 热介质必须保持一定状态或参数时;
3 不保温时热损耗量大,且不经济时;
4 安装或敷设在有冻结危险场所时;
5 不保温时散发的热量会对厂房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时。
13.1.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附件应进行保冷:
1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减少设备与管道的冷损失时;
2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防止设备与管道表面凝露时;
3 需要减少冷介质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升或汽化时;
4 不保冷时散发的冷量会对厂房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时。
13.1.3 设备与管道的绝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冷层的外表面不得产生冷凝水。
2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冷桥”、“热桥”的措施。
3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气层和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
4 室外架空管道绝热层外应设保护层,保护层宜采用金属、玻璃钢或铝箔玻璃钢薄板。
13.1.4 设备和管道的绝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
2 设备与管道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保温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的介质最高温度;
4 保冷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低于正常操作时介质的最低温度;
5 保温材料应选择导热率小、密度小、造价低、易于施工的材料和制品;
6 保冷材料应选择导热率小、吸湿率低、吸水率小、密度小、耐低温性能好、易于施工、综合经济效益高的材料和制品;
7 用于冰蓄冷系统的保冷材料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6款的要求外,应采用闭孔型材料和便于异形部位保冷施工的材料。
13.1.5 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及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应按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凝露保冷层厚度分别计算,并应取大值;
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厚度应按经济厚度计算确定,必要时也可按允许表面热损失法或允许介质温降法计算确定;
3 凝结水管保冷厚度应按防止表面结露的计算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