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12  消声与隔振

12.1  一般规定

12.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计计算,应根据工艺和使用的要求、噪声和振动的大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和振动允许标准等确定。

12.1.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室外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噪声控制标准的规定。

12.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振动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室外环境振动控制标准的规定。

12.1.4  设置风系统管道时,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噪声控制严的房间,当确需穿过时,应采取隔声处理。

12.1.5  有消声要求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消声装置后的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宜按表12.1.5选用。通风机与消声装置之间的风管,其空气流速可采用8m/s~10m/s。

表12.1.5  风管内的空气流速(m/s)

12.1.6  通风、空气调节与制冷机房等的位置不宜靠近声环境以及控制振动要求较高的房间;当确需靠近时,应采取隔声和隔振措施。

12.1.7  暴露在室外的设备,当其噪声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12.1.8  进、排风口宜采取消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