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10.2  深热矿井空气调节

10.2.1  深、热矿井采掘作业地点干球温度较高,且采用加大通风量及其他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不能使作业面温度降至小于或等于28℃时,应设置空调制冷设施。

10.2.2  矿井制冷及空气调节方式应根据矿井条件、采矿作业制度、室外气象条件、生产规模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2.3  采掘工作面或机电设备硐室送风参数应由离开工作面的空气参数,并根据空气在井下得热、得湿的状态变化过程,按式(10.2.3)计算。离开工作面的空气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

    式中:Q——采掘工作面或机电设备硐室的冷负荷(kW);

          G——采掘工作面或机电设备硐室的风量(kg/s);

          i1——进入采掘工作面或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焓值(kJ/kg);

          i2——离开采掘工作面或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焓值(kJ/kg)。

10.2.4  制冷设备制冷量应为井下作业面及机电设备硐室等得热量形成的冷负荷、新风冷负荷、风机水泵温升引起的冷负荷以及输配损失的总和。新风状态点应按当地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确定。

10.2.5  地面集中制备冷冻水或冷却水送入井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冻水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5℃。

    2  冷却水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0℃。

    3  应设置高压水减压装置。高低压换热器或高低压转换器前的供回水管应按工业压力管道GC1级设计及施工安装。

    4  井筒内的水管管径不宜大于DN500,有足够的安装空间且确保安全时可放大管径,管内水流速不宜大于2.5m/s。单独钻孔敷设水管时,水管管径可不受限制。

10.2.6  开采面在3000m以下时,宜采用地面制冰的供冷方式。

10.2.7  地面制冰时,冰片或颗粒冰宜采用自溜方式输送至井下,输冰系统应采取防冲击和防堵措施。

10.2.8  采用氨压缩制冷时,氨制冷机房距井口的位置不应小于200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2.9  产生冷凝热的设备设在井下时,应设在回风巷道附近,所需风量应小于巷道排风量。

10.2.10  采区作业用水需要用冷冻水时,宜采用梯级用冷方式。

10.2.11  空气处理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冷冻水制备冷风时,空气处理设备宜采用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

    2  设在井下的表面式空气冷却器,翅片间距应大于4.2mm;

    3  采用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采用氨作为制冷剂。

10.2.12  井下爆炸危险区域使用的空调制冷设备应采用防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