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粉尘输送
7.7.1 粉尘输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尘加湿后更利于其回收利用时,粉尘应加湿输送或搅拌制浆后输送。
2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需远距离输送时,干式输送方式宜采用机械输送或气力输送。
3 机械输送的设备选型,后一级设备的输送能力不应小于前一级设备的能力。气力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有50%以上裕量。
4 储灰仓卸灰时,宜采用真空罐车、无尘装车装置、加湿机,无条件时,应在卸灰点设置局部排风。
7.7.2 采用气力输送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粉尘时,气力输送系统应采取防爆措施;
2 气力输送设备前宜设置中间储灰仓,中间仓的容积应按1d~2d储灰量设计;
3 气力输送管路易磨构件宜采取耐磨措施;
4 输送大量的磨琢性强的粉尘时,宜设置备用的仓式泵输灰系统;
5 管道中的弯管曲率半径不宜小于8倍公称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