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抑尘及真空清扫
7.6.1 在不影响生产和不改变物料性质时,对扬尘点宜采用水力喷雾抑尘。
7.6.2 放散粉尘的生产厂房,地面清扫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真空吸尘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真空度宜大于30kPa;
2 吸气量宜满足2个~3个吸嘴同时工作,可按粉尘或物料粒径3.0mm~30mm设计;
3 应根据清扫面积的大小和卸灰条件等因素确定设置移动式或固定式真空清扫设备;
4 真空清扫设备应有自动保护功能。
7.6.3 真空清扫管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生产装置和对应的料仓区域宜设置一套独立的真空清扫管网系统;
2 应根据吸尘软管长度及其工作半径,确定各吸尘口之间的合理距离;
3 吸尘管材质应按粉尘性质确定;
4 从主管接引支管时,宜采用支管接头或Y形接头,支管应从主管的侧面或上部接入,并应保证支管中物料流向与主管中物料流向的夹角不大于15°,支管中的物料流向与主管中的物料流向应成顺流方向;
5 弯管曲率半径不应小于4倍公称管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