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6.2  自然通风

6.2.1  厂房采用自然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除工业厂房余热、余湿的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

    2  厂房内放散的有害气体比空气轻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3  无组织排放将造成室外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时,不应采用自然通风;

    4  周围空气被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生产厂房,不宜采用自然通风。

6.2.2  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6.2.3  放散热量的厂房,其自然通风量应根据热压作用按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进行计算,但应避免风压造成的不利影响。

6.2.4  利用穿堂风进行自然通风的厂房,其迎风面与夏季最多风向宜成60°~90°角,且不应小于45°角。

6.2.5  自然通风应采用阻力系数小、易于开关和维修的进、排风口或窗扇。不便于人员开关或需要经常调节的进、排风口或窗扇,应设置机械开关或调节装置。

6.2.6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m;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

6.2.7  当热源靠近厂房的一侧外墙布置,且外墙与热源之间无工作地点时,该侧外墙的进风口宜布置在热源的间断处。

6.2.8  利用天窗排风的厂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避风天窗或屋顶通风器。多跨厂房的相邻天窗或天窗两侧与建筑物邻接,且处于负压区时,无挡风板的天窗可视为避风天窗:

    1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时;

    2  其他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35W/m3时;

    3  不允许气流倒灌时。

6.2.9  利用天窗排风的厂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置避风天窗:

    1  利用天窗能稳定排风时;

    2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或等于1m/s时。

6.2.10  当建筑物一侧与较高建筑物相邻接时,应防止避风天窗或风帽倒灌,避风天窗或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图6.2.10-1、图6.2.10-2)应符合表6.2.10的要求。

图6.2.10-1  避风天窗与建筑的相关尺寸

图6.2.10-2  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

表6.2.10  避风天窗或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

    注:当Z/h>2.3时,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可不受限制。

6.2.11  挡风板与天窗之间,以及作为避风天窗的多跨厂房相邻天窗之间,其端部均应封闭。当天窗较长时,应设置横向隔板,其间距不应大于挡风板上缘至地坪高度的3倍,且不应大于50m。在挡风板或封闭物上应设置检查门。挡风板下缘至屋面的距离宜为0.1m~0.3m。

6.2.12  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以自然通风为主的热加工车间,进风口与排风天窗的水平距离及高差应满足自然通风效果的要求,通风效果可应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方法预测。

6.2.13  不需调节天窗窗扇开启角度的高温厂房,宜采用不带窗扇的避风天窗,但应采取防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