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4  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

4.1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4.1.1  冬季室内设计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的工作地点应按劳动强度确定设计温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劳动应为18℃~21℃,中劳动应为16℃~18℃,重劳动应为14℃~16℃,极重劳动应为12℃~14℃;

        2)当每名工人占用面积大于50m2,工作地点设计温度轻劳动时可降低至10℃,中劳动时可降低至7℃,重劳动时可降低至5℃。

    2  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物及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的辅助用室的室内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室、更衣室不应低于25℃;

        2)办公室、休息室、食堂不应低于18℃;

        3)盥洗室、厕所不应低于14℃。

    3  生产工艺对厂房有温、湿度有要求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室内设计温度。

    4  采用辐射供暖时,室内设计温度值可低于本条第1款~第3款规定值2℃~3℃。

    5  严寒、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仅要求室内防冻时,室内防冻设计温度宜为5℃。

4.1.2  设置供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活动区的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时,不宜大于0.3m/s,当室内散热量大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0.5m/s;

    2  公用辅助建筑,不宜大于0.3m/s。

4.1.3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及卫生要求确定。活动区的风速,冬季不宜大于0.3m/s,夏季宜采用0.2m/s~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时,可大于0.5m/s。

    2  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宜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4.1.4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可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的允许最大温差进行设计,并不得超过表4.1.4的规定。

表4.1.4  夏季工作地点温度(℃)

4.1.5  生产厂房不同相对湿度下空气温度的上限值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5  生产厂房不同相对湿度下空气温度的上限值

4.1.6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大于40℃,瞬间最高温度不宜大于60℃。

    2  在高温作业区附近应设置休息室。夏季休息室的温度宜为26℃~30℃。

    3  特殊高温作业区应采取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小于700W/m2,室内温度不应大于28℃。

4.1.7  热辐射强度较高的作业场所采用局部送风系统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  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

    注:1  轻劳动时,温度宜采用表中较高值,风速宜采用较低值;重劳动时,温度宜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中劳动时,其数据可按插入法确定。

        2  表中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对于夏热冬冷或夏热冬暖地区可提高2℃,对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小于25℃的地区可降低2℃。

4.1.8  工业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4.1.9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