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室内环境的热舒适性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等热环境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的有关规定,评价指标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值宜大于或等于-1,并宜小于或等于1,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值宜小于或等于27%。

3.0.2  高温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高温作业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的有关规定,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分级、评价。

3.0.3  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应按设计工况选型。

3.0.4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应留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并应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3.0.5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0.6  位于地震区或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防沉降措施。

3.0.7  供暖空调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或《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29044的有关规定。

3.0.8  通风、空调及制冷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备用设备:

    1  防毒、防爆通风设备,设备停止运行会造成安全事故,或仅允许设备短时间停止运行时;

    2  通风、空调及制冷设备,设备停止运行会造成所负担区域工艺系统运行异常,且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事故,危害较大时。

3.0.9  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3.0.10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在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进行余热回收。

3.0.11  供暖、通风、空调水系统设备、管道及其部件等,其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允许承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