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声学性能测定与验收
10.0.1 消声室或半消声室声学性能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自由场下限频率;
2 自由场的偏离;
3 自由场有效空间和背景噪声等。
10.0.2 声信号接收部分应由传声器、电缆、测量放大器及带通滤波器组成。
10.0.3 声信号发射部分应由信号发生器、功率放大器和正弦/无规信号发生器组成。功率放大器和正弦/无规信号发生器在测量期间的稳定度应优于±0.1dB,测试用声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所用频率范围内可近似为点声源。
2 应具有可确定的声中心。
3 应具有相对的无指向性。
4 在所用频率范围内应有足够的声输出,并应使每个传声器路径上所有测点的声压级均高于背景噪声 10dB以上。
5 在每个传声器路径测量过程中,包括与之相连的信号发生器和功率放大器的稳定度在内,在任何1/3倍频带上,辐射声功率变化允许偏差为±0.5dB。
6 测试声源指向性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0.3的规定。
表10.0.3 测试声源指向性的允许偏差
10.0.4 消声室或半消声室测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消声室或半消声室声学特性校准规范》JJF 1147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