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声室和半消声室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00-2012 建标库

6.3  隔振设计

6.3.1  消声室隔振系统设置与选择,应根据消声室周围振源强弱和消声室下限频率确定。其隔振系统材料器件类别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含空气弹簧隔振器、阻尼器、高度控制阀、仪表箱等空气弹簧隔振装置;

      2  金属弹簧隔振器及阻尼器;

      3  橡胶隔振器或橡胶隔振垫;

      4  矿物棉板及其纤维材料制品。

6.3.2  隔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的有关规定。隔振系统固有振动频率取值应小于消声室测试下限频率的0.1倍。

6.3.3  隔振系统竖向及横向阻尼比不宜小于0.10。

6.3.4  采用空气弹簧隔振装置时,应配置压缩空气供气系统设备。供气系统设备的供气压力应大于使用压力0.1MPa,且不得小于0.7MPa。

6.3.5  隔振系统采用矿物棉纤维材料及其制品时,其材料容重应小于250kg/m3

6.3.6  隔振系统承受荷载后,应满足消声室门洞底标高与外围主体建筑的地面标高相吻合的要求。

6.3.7  消声室内的动力设备应采取主动隔振措施,其隔振台座重量与设备重量之比宜大于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