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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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结合【本市气候和》资源:。情况:市城乡建委制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政策: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性能《认定:以及推广《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建筑—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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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应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用可行性论【证确定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或方法?论,证通过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 第六条 积极鼓励!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发展》高效节能和防火安全!的保:温隔热板材推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向板材化、》工厂化和成品化方】向发展提倡保温装】饰、结构保温一体系!。统和产?品逐步限《制和淘汰湿作业【法(浆料类)墙体保!温,系统和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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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外墙保温】系统和产品应有完】整、有效的》系统及其组》成材料型式检验报告!通过性能《认,定,且在市城乡建委网】上登:记备案工程》应用必须《使用登记备》。案时确定的系统构】造及其组成材料不】得擅自改变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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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应经相应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现场施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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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总承包企业可—将外墙保温工程【项目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并应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严禁将其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 既有建筑》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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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得擅【自修改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改变!节能效果的变—更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变《更,审,查并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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