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结合本市气!候和资源情况—市城乡建委》制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政策?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性能认—定以及推广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建筑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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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应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用可行性》论,证确定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或方》法,论证通过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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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积极鼓!。励,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发展高效《节能和防《火安全的保》温隔热板材推—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向板材化》、工厂化和》成品化方《向发展提倡保温装】饰,、结构保温》一,体系统?和产品逐步限制和淘!汰湿作业法(浆料】类):墙体保?温系统?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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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外墙【保温系统和产品【。应有完整、有—。效的系统及其组成】材,料型式检验报告【。通过性能认定且【在市城乡建委网上】登记备?案工程应用必须使】用登记备案时确定】的系统?构造:及其组成《材料不得擅自改变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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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应经相应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现《场施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九条 》。总承包企《业,可将外墙《。保,温工程?项目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并应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严禁将其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 既有建筑—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 第十《条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得擅自修改!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改变节能效果的!变更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变更》审查并?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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