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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4.01条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它共八类 【 》。 第4.0—2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一般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二级其】配建指标应遵—照表六中的》。。规定 第!。4.03条》 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居《住规模?相应并同步建设同】时使用其配建项目一!般应遵照表七中的】规定 ? 表六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控制指—标    单位m】。2/千人 — : 【 类别 《。       控制!标准   》。  :   级别 ! 居住小区— , 《 居住组团 — ! 建筑面积 ! :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 》 》公司配建总指—标, , 142】1~2277— —1729~345】1, 》 574~》911 — 67》7~965 ! , !其, 《。 他? 》 教    —育 : 640】~,1125 ! 1064~233!8,。 160!~390 》 , 320~5!10 【 , 【 医    卫 ! 60~8】0 【100?~190 》 , 1》7~25 — 26~33!。 ?。 , 】 文  》  体 】 20~35 】 《。40~60 】 1《8~2?4 18!~32 】 【 商  》  服 【 , 500~774 ! ? 384~6【00 】350~430【 ?。 ?270~330【 — 【 邮电?金,融 》 18~27 】 , 1》8~27 】   !  : 《 【 市?政公用 》 11—0~1?51 ? 》110~151 】 9~1】0 —。 23?~28? — — 行?政管理 》 ? 73~85 【 73【~8:5, , 2—0~32 — 20~【32 】 《 其他 】 ?   】  》   》   【 : 注居住小区!级指:标,含组团?。级指标 《 表七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项】目配建表 ! 【。类别 【 项目 】 ,居住小区 】。 居住组》团 : 《 : 》 :教育 】。托儿所 — △《。。 》 ▲ 】 《 幼儿园 】 △— 《   【 , ? 小学 ! △ 【 :   【 ? , 中学! —△   ! ! :。 :医疗:卫生 ?。 》门诊所 — ▲ 【 ? , 【 — 卫生?站 ? : ,  : : , ▲《 《 【 文化体—育 — 文化活《动,站 《 :。 ▲ 】  ? — 《 商 【。 :业 》 , 服 【。 务 【。 居民运动场 【 : , , ▲  ! 《。 ! 粮油食品店 【 《 △ 【 ▲ 》 】 ?煤(气)站 — ▲—   】 】 , 《综合副食品店— 》 △ 【。 ,▲ 》 ? 早点!、小吃部 — ,  《 , △ 【 《 !小饭店? 》 △ ? :   ! : ,。 小百货! △ ! ▲ ! ! 服装加工部— —▲   ! : 】 理发店 ! ?△ 《 ,   》。 ! ?。。洗染门?市部 — ▲ !  — 【 书?店 ? ? ,▲ 》   》 , : 》 《自行车修理部 【 , : ▲ — ▲ 【 ? — 综合修理部 】 ▲— : 《。▲ 】 综】合服务部《 《   !△ ! , 自行【车存放处《   ! : , △ — ? ? 早晚服务】点 【▲ : △ 【。 】 个—体商服经营 【 ▲ !   【 【 ?金融邮电 【 储蓄所— △【 ? ▲《 ? ? 《 《邮政所 — , △ — : ,  【。 【 市政公用 】。 锅炉房 ! ?。▲ ▲】 , ? 《 ? , ,。 变电所 》 △— : ▲》 ?。 — 煤—气调压站 】 △ 】  : 】 高压】水,泵房 》   — ▲》 ! , 公共—。。厕所 — △ 【   ! 【 垃圾站(点) 】 》▲ ▲ ! ! 污水处理厂! , : ▲《 , 《   《 — 私【人汽车停放处— ? ,。 , ▲ 【 ▲ 》 : — 行政》管理 【 街道办事处 ! ?。▲ 》。   《。 《 — 派出所— :。 ▲ —   】 】 , 居委》会 ?。 , , △ 】 ▲: 《 ? 市】。场管理用《。房 《 ▲ 》 ,   ! :。 — , 工商管理及税【务 《 ▲ — 《  !。。 《 :新村综合《管,理处 ? 》▲   ! 注】1.△为应配—建项目;《▲为宜设置》项,。目;  》  : ,2.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可,。视各城市《情况具体而定 】 : 第4.04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置一般应遵循以下规!定 ?    一、—为便:于居民使用各级公】共,。。建筑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其】具,体规定可《参照表八《执行   —  二、《设在交通方》便和人流集中—的地段要考虑职工】上下班的主》要走向; 》    《 三:、若:为独立的工矿企业居!住小区或《地处市郊的居住小】区则在考虑附近地区!和农:村,使用方便的同时应保!持居:住,小区内部的安—宁,;     四】、根:据公共月艮务设施】的性质?尽可:能集中成片布置; !     》五,、结合公共绿地【或靠近河湖》水面等?。能较好体现城市【建筑面貌《的地段 表—八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表    单!位m — ? ? 公共服务—设,施等级 【 服务半径 【 ! : 居住小区级【 400!~500《 》 !居住组团级 】 ?150~200【 : 第【4.0?5条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定:额指标以每》千居民所需的—建筑和用地》面积为控《制,标准并应《符合表六规定—及遵循以下》原,则 ?    一》、各:城市可根据表六【中的:。。控制标准制》定适合?于当地使用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单项:指标;     !二、因城《市规:模大小?、居民生活习惯【和消费?水平不同其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建?项目与指标可酌情调!整; ? , ,   三、》根据:居住小?区所处位置及周围】设施状况与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配建:项目与指《标可酌情增减—;   》  四、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项目及设【置方:式应适当地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     !五、零?星增加的居住—。建,筑可按一定比例【分配公共建筑面【积 ? 第4.【06条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服!务内容、设》置规定及一般规模可!参照表九具体—。制定 《表九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及一般规模一】览表 【 设施!。名称 【 项目名称 ! 设置一般—规定 】一,般,规,模/处 【 , (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 ! , ,。。 【 教育 — 1》.托儿?所 1.!设于阳光充足—、空气新鲜、接近绿!地、便于《接送地段; 【 2!.托儿所按2—5座/班计幼—儿,园30座/》。班计;? ! ,3.服务半》径<300米层数≤!3; 》 , 》 4.≤3班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4班》的托幼园所应独立设!置; 》 : 》5.托幼建》筑的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6.活?动场地应《向阳布?置 ! 4班650!/≥1200 】 — 6?班7:5,0/≥1《400 】 8《。班900/》≥1600 ! ! 》。 《 2.幼儿—。园 — 4班78》0/≥1《500 【 ? : 6:班90?0/≥200—0, ? 8—班960/≥2【400 】 》 : —。 3.小!学 【1.: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 《2.不跨越有公【交线路通过》的道路; — ? 3《.应:独立设?置;: 【 4.服务半径【<500米》;,层数≤4《 《 , 12!班180《0/:≥6000》 【 ?18班225—0/≥7《000 【 20班2】880/≥8000! 》 】 】 4.中学 】 : 1.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 2.【设于:交通便捷处并单【。独设置?; 》 , 3.服务半】径<1500米【;层数≤5》; 》 4》.每23所中—学应有?设置4?。0,0米标准跑道运【动, , , 场也】可与居民《合建共用《 【 》18班?3150/≥11】 000《 【 24班30】00/≥12— 000 ! 3《0,班,4200/》≥14 《000 《 】 《 》。 ? 《。医,疗卫生 《 》5,.门诊所 — 》 1.【应尽量?单独设置防》止与住宅互扰; 】 】 2.?卫生站?可设于居住组团级】;, ? ? 3.居住小区仅!设门诊所 【 !150/2》0,0, , 》 【 ? 6?.卫生站 — 3》0/~ 【 ,。 — ? 文化体育 ! ? :7,.文:化活动站 】 1.便于—使用与管理应集中设!置; ? ? ,。 》2.应有一定—面,积,。的户外人流》集散场地《; 《。 ? 《3.文化活动—站含礼堂、图书、】居 : ? —民活动之 !。 家、健—身房:、文娱室等;— 《 :。。 35】00/75》0,0 ! : 】8.居民运动场【 ? 可与中—小学合建共用 【 — /4》000?~10 000【 — 》 : 商?业服务 》 9.粮油】食品店 — :。 《 10.煤(气)站! ! 1:1.综合副食品【店 】 1《2,.早点、《小,吃,部 :。 ? 1》3.小饭店 【 《 —1.:宜,采用大集《中小分散的布置【的,方式; 》 ?。 2.尽可【能形成中《心,和设于人流过—往,处; 《 》 《 200~3—50/~ ! : 150—。~200《/4:50~600— , 《 : 3《00~60》0/:~ — 》1,20:~15?。0/~ — 15【0~300/~ 】 《 】 【商, 业 !。 服 】。 务 — 14—.小百货 》 — 15.服》装加工店《 】16.理发店— 】17.洗染门市部 ! 1】8.书店 》 — 1:9.自行车修理部】20.综《合修理部《 【 》 《   】。 400《~600/~ 】 】2,00~300/~】 【 : 2:50~?300/~》 ? 《 100—~150/~ 】。 》 , , 3:00~10》00/~ 》 , 【 1:0,0,~150/~ ! : 300~50【0/:~ 》 ? , 》 : 【21.综合服务部】 《 22—。.自行?车存放处 》 》 : :23:.早晚服务点—。 《 ! 》 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 》 :。 — 同上 !同上 【 70~】100/~ ! 每户1》。。~2辆/0.8~1!.2:。m250~》60: 【 【 《 : , 24.个体商服经!营 》 《 1.视经营者的!项目可与上有关项】目合建;《2.视经营规模与效!益可单独集中设置】 】 视具体情—。况再:定 】。 ! 金融邮电— , 《 25.储蓄所 】 : ? 26.邮政所 ! 》 : 同?。上 — 同《上, , 】 100~150/!~ !1,00~15》0/ 【 — —。 市:政公用 !2,7.锅炉房 【 《 28.变电!所 【 《29.煤气调压站 ! — 30.—高压水泵站》 : —。 31.公共【。。厕所: — 32.垃】圾站(点) 【 《 33.【污水处理厂 — 【3,4.:私人汽车停放处【 《 ,。 《 ?  》 ? : ,。 : 》 无管道煤》气可不设 — 】为高层住宅》供水所用 》 — ?每1000~150!0户设?一处 》 — 采用?。封闭:式设施 《 《 视条件《而,定 — 依供暖规定 】 《 100~1【20/~《 《 50/1—0,0~200 】。 40~—60/~ 》 30~】。。。60/?6,0~100 — ,。 , 】 ? ? 视情况再定 ! 》 — 《 ,。 行政管理 】 35.】。街道办?事处 《 , 3】6.:派出所? ! 37.《居委会 【 : : 38.市场【管理用房 — 》 ?39.工商管理及税!务 !40.?新村综合管理处 】 :。 》   ! , 10?0/~ 《 !100/~ ! —30~50/—~ ! 100/~ 】 — 100/【~ — 200—/250 ! 》 注100】/~:?标识:可与其它项目—合建其用《地面积视具》体,情况再定 》 : 第4.07条! 两个?居住小区《以上:的宜设置居住—区一级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一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设置规定及一般规】模可参照《。原国家建《委1980年办【法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居?住区级?公,共建筑指标具体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