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4.01条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它共八类
【
》。 第4.0—2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一般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二级其】配建指标应遵—照表六中的》。。规定
第!。4.03条》 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居《住规模?相应并同步建设同】时使用其配建项目一!般应遵照表七中的】规定
?
表六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控制指—标 单位m】。2/千人
—
:
【 类别 《。 控制!标准 》。 : 级别
! 居住小区—
,
《 居住组团
—
! 建筑面积
!
: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
》
》公司配建总指—标,
,
142】1~2277—
—1729~345】1,
》 574~》911
— 67》7~965
!
,
!其,
《。 他?
》 教 —育
:
640】~,1125
! 1064~233!8,。
160!~390
》
, 320~5!10
【
,
【 医 卫
! 60~8】0
【100?~190
》
, 1》7~25
— 26~33!。
?。 ,
】 文 》 体
】 20~35
】 《。40~60
】 1《8~2?4
18!~32
】
【 商 》 服
【 , 500~774
!
? 384~6【00
】350~430【
?。 ?270~330【
—
【 邮电?金,融
》 18~27
】
, 1》8~27
】
!
:
《
【 市?政公用
》 11—0~1?51
?
》110~151
】
9~1】0
—。 23?~28?
—
— 行?政管理
》 ? 73~85
【
73【~8:5,
,
2—0~32
— 20~【32
】
《 其他
】 ?
】
》
》
【 :
注居住小区!级指:标,含组团?。级指标
《
表七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项】目配建表
!
【。类别
【 项目
】 ,居住小区
】。 居住组》团
:
《
:
》 :教育
】。托儿所
— △《。。
》 ▲
】
《 幼儿园
】
△—
《
【
,
?
小学
!
△
【
:
【
? ,
中学!
—△
!
! :。 :医疗:卫生
?。
》门诊所
— ▲
【 ? ,
【
— 卫生?站
? : , :
: , ▲《
《
【 文化体—育
— 文化活《动,站
《 :。 ▲
】
?
—
《 商
【。 :业
》 , 服
【。 务
【。 居民运动场
【
: , , ▲
!
《。
! 粮油食品店
【
《 △
【 ▲
》
】 ?煤(气)站
—
▲—
】
】
, 《综合副食品店—
》 △
【。 ,▲
》
?
早点!、小吃部
— , 《
,
△
【
《
!小饭店?
》 △
?
:
!
: ,。
小百货!
△
! ▲
!
! 服装加工部—
—▲
!
:
】 理发店
! ?△
《 ,
》。
! ?。。洗染门?市部
— ▲
!
—
【 书?店
? ? ,▲
》
》 ,
:
》 《自行车修理部
【
, : ▲
— ▲
【
?
— 综合修理部
】
▲—
: 《。▲
】
综】合服务部《
《
!△
!
,
自行【车存放处《
! : , △
—
?
? 早晚服务】点
【▲
:
△
【。
】
个—体商服经营
【 ▲
!
【
【 ?金融邮电
【 储蓄所—
△【
? ▲《
?
?
《 《邮政所
— , △
— : ,
【。
【 市政公用
】。 锅炉房
! ?。▲
▲】
,
?
《
? , ,。 变电所
》
△—
: ▲》
?。
—
煤—气调压站
】 △
】 :
】
高压】水,泵房
》
— ▲》
!
, 公共—。。厕所
— △
【
!
【 垃圾站(点)
】
》▲
▲
!
! 污水处理厂!
,
: ▲《
,
《
《
—
私【人汽车停放处—
? ,。 , ▲
【 ▲
》
:
— 行政》管理
【 街道办事处
! ?。▲
》。
《。
《
— 派出所—
:。 ▲
—
】
】 , 居委》会
?。 , , △
】 ▲:
《
?
市】。场管理用《。房
《 ▲
》
,
!
:。
— , 工商管理及税【务
《 ▲
— 《
!。。
《 :新村综合《管,理处
?
》▲
!
注】1.△为应配—建项目;《▲为宜设置》项,。目;
》 : ,2.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可,。视各城市《情况具体而定
】 :
第4.04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置一般应遵循以下规!定
? 一、—为便:于居民使用各级公】共,。。建筑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其】具,体规定可《参照表八《执行
— 二、《设在交通方》便和人流集中—的地段要考虑职工】上下班的主》要走向;
》
《 三:、若:为独立的工矿企业居!住小区或《地处市郊的居住小】区则在考虑附近地区!和农:村,使用方便的同时应保!持居:住,小区内部的安—宁,;
四】、根:据公共月艮务设施】的性质?尽可:能集中成片布置;
!
》五,、结合公共绿地【或靠近河湖》水面等?。能较好体现城市【建筑面貌《的地段
表—八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表 单!位m
—
?
? 公共服务—设,施等级
【 服务半径
【
! : 居住小区级【
400!~500《
》
!居住组团级
】 ?150~200【
:
第【4.0?5条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定:额指标以每》千居民所需的—建筑和用地》面积为控《制,标准并应《符合表六规定—及遵循以下》原,则
? 一》、各:城市可根据表六【中的:。。控制标准制》定适合?于当地使用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单项:指标;
!二、因城《市规:模大小?、居民生活习惯【和消费?水平不同其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建?项目与指标可酌情调!整;
?
, , 三、》根据:居住小?区所处位置及周围】设施状况与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配建:项目与指《标可酌情增减—;
》 四、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项目及设【置方:式应适当地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
!五、零?星增加的居住—。建,筑可按一定比例【分配公共建筑面【积
?
第4.【06条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服!务内容、设》置规定及一般规模可!参照表九具体—。制定
《表九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及一般规模一】览表
【
设施!。名称
【 项目名称
! 设置一般—规定
】一,般,规,模/处
【 , (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
! ,
,。。
【 教育
— 1》.托儿?所
1.!设于阳光充足—、空气新鲜、接近绿!地、便于《接送地段;
【 2!.托儿所按2—5座/班计幼—儿,园30座/》。班计;?
! ,3.服务半》径<300米层数≤!3;
》 , 》 4.≤3班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4班》的托幼园所应独立设!置;
》 : 》5.托幼建》筑的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6.活?动场地应《向阳布?置
! 4班650!/≥1200
】 — 6?班7:5,0/≥1《400
】 8《。班900/》≥1600 !
!
》。
《 2.幼儿—。园
— 4班78》0/≥1《500
【 ? : 6:班90?0/≥200—0,
? 8—班960/≥2【400 】
》
:
—。
3.小!学
【1.: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 《2.不跨越有公【交线路通过》的道路;
— ? 3《.应:独立设?置;:
【 4.服务半径【<500米》;,层数≤4《 《 ,
12!班180《0/:≥6000》
【 ?18班225—0/≥7《000
【 20班2】880/≥8000! 》
】
】 4.中学
】
: 1.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 2.【设于:交通便捷处并单【。独设置?;
》 , 3.服务半】径<1500米【;层数≤5》;
》 4》.每23所中—学应有?设置4?。0,0米标准跑道运【动,
,
, 场也】可与居民《合建共用《
【
》18班?3150/≥11】 000《
【 24班30】00/≥12— 000
! 3《0,班,4200/》≥14 《000 《
】
《
》。
? 《。医,疗卫生
《
》5,.门诊所
—
》
1.【应尽量?单独设置防》止与住宅互扰;
】
】 2.?卫生站?可设于居住组团级】;,
? ? 3.居住小区仅!设门诊所 【
!150/2》0,0,
,
》
【
? 6?.卫生站
— 3》0/~
【
,。
—
? 文化体育
!
? :7,.文:化活动站
】 1.便于—使用与管理应集中设!置;
?
? ,。 》2.应有一定—面,积,。的户外人流》集散场地《;
《。 ? 《3.文化活动—站含礼堂、图书、】居
:
? —民活动之
!。 家、健—身房:、文娱室等;— 《 :。。
35】00/75》0,0
!
:
】8.居民运动场【
? 可与中—小学合建共用 【
— /4》000?~10 000【
—
》 : 商?业服务
》 9.粮油】食品店
— :。 《 10.煤(气)站!
! 1:1.综合副食品【店
】 1《2,.早点、《小,吃,部
:。
? 1》3.小饭店 【 《
—1.:宜,采用大集《中小分散的布置【的,方式;
》 ?。 2.尽可【能形成中《心,和设于人流过—往,处; 《
》
《 200~3—50/~
! : 150—。~200《/4:50~600—
,
《 : 3《00~60》0/:~
— 》1,20:~15?。0/~
— 15【0~300/~ 】 《
】
【商,
业
!。 服
】。 务
— 14—.小百货
》
— 15.服》装加工店《
】16.理发店—
】17.洗染门市部
!
1】8.书店
》
— 1:9.自行车修理部】20.综《合修理部《
【 》
《
】。 400《~600/~
】 】2,00~300/~】
【 : 2:50~?300/~》
? 《 100—~150/~
】。 》 , , 3:00~10》00/~
》
, 【 1:0,0,~150/~
! : 300~50【0/:~ 》
? ,
》
:
【21.综合服务部】
《 22—。.自行?车存放处
》
》 : :23:.早晚服务点—。
《 !
》 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
》
:。 — 同上
!同上
【
70~】100/~
! 每户1》。。~2辆/0.8~1!.2:。m250~》60:
【
【
《 : , 24.个体商服经!营 》
《 1.视经营者的!项目可与上有关项】目合建;《2.视经营规模与效!益可单独集中设置】
】 视具体情—。况再:定
】。
! 金融邮电—
,
《 25.储蓄所
】
: ? 26.邮政所 !
》 : 同?。上
— 同《上, ,
】 100~150/!~
!1,00~15》0/
【
—
—。 市:政公用
!2,7.锅炉房
【 《 28.变电!所
【 《29.煤气调压站
!
— 30.—高压水泵站》
: —。 31.公共【。。厕所:
— 32.垃】圾站(点)
【 《 33.【污水处理厂
—
【3,4.:私人汽车停放处【 《 ,。
《 ?
》 ?
:
,。 : 》 无管道煤》气可不设
— 】为高层住宅》供水所用
》
— ?每1000~150!0户设?一处
》 — 采用?。封闭:式设施
《
《 视条件《而,定
— 依供暖规定
】 《 100~1【20/~《
《 50/1—0,0~200
】。 40~—60/~
》
30~】。。。60/?6,0~100
—
,。 ,
】
? ? 视情况再定 !
》
—
《 ,。 行政管理
】
35.】。街道办?事处
《 , 3】6.:派出所?
! 37.《居委会
【 : : 38.市场【管理用房
— 》 ?39.工商管理及税!务
!40.?新村综合管理处 】 :。
》
! , 10?0/~
《
!100/~
! —30~50/—~
! 100/~
】
— 100/【~
— 200—/250 !
》
注100】/~:?标识:可与其它项目—合建其用《地面积视具》体,情况再定
》
:
第4.07条! 两个?居住小区《以上:的宜设置居住—区一级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一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设置规定及一般规】模可参照《。原国家建《委1980年办【法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居?住区级?公,共建筑指标具体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