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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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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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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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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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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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 ?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所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同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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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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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培育?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的开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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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对符:合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科研:成果: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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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城市和?镇应当?分期分?批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农村逐—步,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具体期《限,、批次和《步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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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范、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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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企业生产新》研发的?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并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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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并】公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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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制度未经认定的不】得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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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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