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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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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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 , :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墙体材料】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所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同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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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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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培育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的《开,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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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对】符,合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城市和镇应】当分期分批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农村逐步》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具体】期限、批次》和步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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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范、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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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业》生产新研发的—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并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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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并公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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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制,度未经认定的不得】。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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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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