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编》制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 】     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 —第十:六条 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  (二)》。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   (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科,学可:行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 :     (四【)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台、?雷达站?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第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构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手续 《     未【经批准禁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 :。 第十八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 : , ,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 《第十九条 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以【及其他大型》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主办(承—办)单位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站) !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者不得擅自》变更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频率、发射功!率、:。台址等项目 !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 :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 :第二:十三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呼【号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进:行指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第二十四条》 具备基站共建共】享条件的公众—移动通信《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共建共享铁塔【、站:址等:资源新建铁》塔、站址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共】建共享;《。已有铁塔、站址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共:享,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