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编】制,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
! 《 :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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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二)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科学!。可,行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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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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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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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台、雷《达站: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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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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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构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手续
【 未经批准禁!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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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 :第十九?条, 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以及其他大》型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主办(【承办)单位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无线电台】执,照,
【 第二十条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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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者不得擅自变更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频率、发—射功率、台址等项目!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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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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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呼号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进行指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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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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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具备基站共建共【享条件的公》众移动通信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共建共享—铁塔、站址等—资,源新:建铁塔?、站:址,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共建共享;已有铁!塔、站址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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