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编》制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  》  : 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 第十】六条: 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 (二?。)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     (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科学!可行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  《   (四)—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台、?雷达站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    》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第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构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手续  【。 ,  :未,经,批,准禁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第十八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 》第十:九条 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以及其【他大型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主办(《承办)单位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无线—。。电台执照 ! 第《二十条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站) 【。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者不得!擅自:变更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频!。率、:发射功率、台址等项!目   【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 《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 第【二十三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呼号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进】行指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 ? 第:二十四条 具备【基站共?建共享?。条件的公众移动通信!。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共建共享铁【塔、站址等资源【新建铁塔、》站址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共建共?享;:已有铁塔、站—址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共—享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