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编制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
—
》。 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
第《十,六条 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 : : (二)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科学可行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 —(四)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台:、雷达站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
,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第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构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手续
—
【未经批准禁》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 , 第十八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
《
第十九—条 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以及其》他大型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主:办(承办)》单位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无线》电台执照
—
第二】十条: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者不得?擅自变更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频率:、发:射功率、《台址:等项目
!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
第】二十三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呼?号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进行指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 第二《十四:条, 具备基站共建共享!。条件的公众》移动通信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共建共享铁!塔,、站址?等资源新建铁—塔、站址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共建共?享,;已:有铁塔、《站址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共享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