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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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和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
! , 第八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省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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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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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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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频率使用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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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使【用者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续用手续
】 《 使用者《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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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 , 第十三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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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因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六个月发布!公告告知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有关事项;】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发生【重大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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