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和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
— ,。 ,第八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省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
!。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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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 ?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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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频率?使,用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 第?。十一条 使用者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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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续用手续》
《 使用者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 第十二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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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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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因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六个月发布—公告告知《。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有!关事:项;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发生重大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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