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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和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 ! 第【八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省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    】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    《 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 第十条— 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频!率使:用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 : 第十一条! 使用者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续—用手续 —  :   使用者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 第《十二: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 —第十:三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 :。 第十四条 】因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六,。个月发布《。。。公告告知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有关事项《;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发?生重大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