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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和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 【 第八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省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 ! :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  ?   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 第十》条 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频率使?用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 第?十一条 使》用者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续用手续 !    《 使用者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 第十】二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 第十【三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 第十四条】 因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六个月发布公【告告知?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有关事项—;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发!生重大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