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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及时依》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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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 第十六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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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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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设立【消防站;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规划!建立;?其他乡?镇应当建立消—防点
》 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消防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 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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