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及时依?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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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 , ,第十六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 《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设立消防站;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规划】建立:;其他乡镇应—当建立?消防点
— : : ,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消防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 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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