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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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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及时依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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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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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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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 第十七条 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设立消防站;—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规划建立;【其他乡?镇应当建《立消防?点,
】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消防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 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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