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及时依法!调整
—
《第十五条 》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
, 第十《六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 第十七条 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设立消】防站;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规划建立【;其他乡《镇应当建立》消防:点
】 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消防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