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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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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及时《依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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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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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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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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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设立【消防站;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规【划建立;其》他乡镇?应当建立消》防点
【 : 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消防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 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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