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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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及时依法【调整:
【 第:十,五,条 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 第十六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 ,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 : ,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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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设立消防站;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规划建?立;其?他,乡镇应当《建立:消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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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消防】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 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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