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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有关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至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批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应当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规定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建设:单,位在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治: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源 :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向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进行核查 】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二)排放的污—。染物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生产、试运】行规定的要求; 】  《   (三)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  (四《)配备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之日起3 个!月内: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阶】段性竣工《验收: —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加强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  从事有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补—救,措施 《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当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的周围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划定规划限》制,区在规划限制区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和医院等建筑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及时发布空【。气,、水质、噪声等环境!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 》  :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予以《公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予以公布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依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 , : 第二十五条 本】省境内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跨界河流水质监【测发现水污染—事,故或:者,水质异常《。应当立即通》告相邻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  本省《境内跨行政区—域的河流发生水污染!纠,。纷后其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对跨省河流》发,生的水污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测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发生】水污:染纠纷的省》人,民政府应当主动【。与相: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未调】。。查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调查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扰和拖延检查】  》 ,。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录—音、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原因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事件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事件】进行举报投》诉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