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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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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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有关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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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至《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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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批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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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应当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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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规定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建设单位在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治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源》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向!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进》行核:查
?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 , : (二)排放—的污染?物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生》产、:试运:行规定?的,要求;
】 (三)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四)配?备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之日起3 个月内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阶段】性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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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加强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 , 从事?有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补救措施
】 :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当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的】周围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划定规》划限制区《在规划限制区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和医院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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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及时发布空气、】水质、噪声等环境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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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予以【公,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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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依》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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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省境】内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跨:界河流?水,质监测发现水污染】事故或者水》质,异常应当《。立即通?告相邻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 本省境内—跨行政?。区域的河流》。发生水污染纠—纷后其?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对跨省【河流发生《的水污?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测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发!生水污染纠纷的省】人民政府应当主动】与相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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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未调【查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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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扰和【拖延:检,。查,
? ,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录音、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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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事件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事?。件进行举报投诉【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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