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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环!。境功能?区划与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环境功能区【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一!)水环境《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功:能,区划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三)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前款所列的【环境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 !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环境—保护规划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上一级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 《 第十四—条 制定《或者修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报审批机关批!。。准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编制【省生态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