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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环境功—能区划与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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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环境—功能区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一】)水:环境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功能》区划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三》)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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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所列的环境》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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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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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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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规划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上一—级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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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制定或?者,修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报审《批机:关批准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编制省生态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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