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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水,经营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第十四条【 ,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供【水计划 —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用水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年度供水!服务目?标和服务措》施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供【水服务?目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水》最低服?务水压;(二—)供水水质;(三】)抢:修及时率;(—四)抄表《、收费服务;(五)!其他服务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 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逐步实!行科学的计量—收费办法  【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指导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实行分装水表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拒!不,分装水?表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 !日,内,未缴:纳水费的自第1【6 :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60 日【仍未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供水单位应提!前10 日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中重要【的用水单位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停止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了足额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接受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   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给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给予?处理和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