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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经营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供!水计划 》。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用【水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年度供】水服:务,。目标和?。服务措?施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  供水《服务目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水最低—服务水压;(二)】供水水质;》(三)抢修及—时率:;(四)抄表、【收费服务;(五)其!他,服务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 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逐步】实行科学的计—量收费办法 —   ?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指导?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实行:分装水表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拒不分装—水表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 日内未】缴纳水费的自—第16 《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60 日仍未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供水单位应》提前10 日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中?重要:。的用水单位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停止: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了足额》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接受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 ,。 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给》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给》予处理?和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