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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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并,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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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不予:颁发:取水许可《。证
【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开采量【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量取水直至关!闭
】 第十条 申请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同意和批!准(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三)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四)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五)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和—发展区?;(六?)其他不宜取水【的地方?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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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自】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核同》意并对该设施二【次供水的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联网!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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