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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水工程 】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并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 第九条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不予颁》发取水许可证 】 ,  :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开?采量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量取水!直至关闭 【 》第十条? 申请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同意和批准—(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三)?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四)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五)《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和发展区;(—六)其他《。不宜取?水的地方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 ,第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自【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核》同意并对该设施二】次供水的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联网供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