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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水工程 ! ,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并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 第》九条: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不予颁发取水—许可证  】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开采量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量取水直!至,关闭 — 第十条 申!请,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同,。。意和批准(》。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三)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四)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五)【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和发展区;》(六:)其他不宜取水的】地方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 第《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自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核:同意并对该设施二】次供水的《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联网供!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