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8-2005 建标库

5  建筑

5.1  套内空间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6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1.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