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车站设计的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在铁路车站线路的直线地段上,主要建筑物和设备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1.2 在车站线路的曲线地段上,各类建筑物和设备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及线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加宽。位于曲线内侧的旅客站台,如线路有外轨超高时,应降低站台高度,降低的数值为0.6倍外轨超高度。
3.1.3 在线路的直线地段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的线间距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3.1.4 电气化铁路上,应根据下列要求确定站内线路架设接触网的范围:
1 电力机车进入的到达线、到发线、安全线、机车走行线和电力机车需要通行的其他线路,均应架设接触网。出发线和编发线有发车作业端的100~200m有效长度范围内及其出发通路上应架设接触网。
2 由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的中间站的牵出线和货物线均应架设接触网;当有起吊或其他设备干扰时,可在干扰范围以外的一段线路上架设接触网。
3 在配备内燃调车机车的车站上,牵出线和货物线可不架设接触网。
4 车站的调车线、有大型起吊设备的装卸线、车辆段段管线、站修线、内燃机车停留及整备线、轻油油库线、易燃易爆物品专用线路和其他不适宜电气化的线路,不应架设接触网。
5 区段站、编组站及其他大站当有几种牵引种类时,应合理确定架设接触网的范围。
3.1.5 在车站范围内,接触网软横跨跨越的线路数不应超过8条。接触网支柱的布置,应与其他设备布置和远期发展相配合。
接触网支柱不应设在站房、行包房、仓库、检票口、天桥及地道等的出、入口处。
在旅客基本站台上,接触网支柱不宜设在靠线路一侧的站台边缘;在货物站台上,接触网支柱边缘距站台边缘不宜小于3.5m。改建车站在困难条件下,接触网支柱边缘距上述各站台边缘不应小于2m。
3.1.6 跨越电气化铁路车站的跨线桥,其梁底距桥下线路轨面的高度在直线地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编组站、区段站或调车作业较多的其他车站上不应小于6550m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6200mm,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当有充分依据时,既有跨线桥不应小于5800mm。
2 跨越机车走行线的驼峰跨线桥为6000m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5800mm。
3 在海拔1000m及以上地区,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 10009的有关规定另行加高。
4 设置外轨超高的曲线地段,应根据计算另行加高。
3.1.7 货物列车到发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输送能力的要求、机车类型及所牵引列车的长度,结合地形条件,并与相邻各铁路到发线有效长度的配合等因素确定。到发线有效长度应按1050m、850m、750m或650m系列选用;开行组合列车为主的铁路可采用大于1050m的到发线有效长度。
3.1.8 站内正线应保证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换挂机车的车站及区段内选定的3~5个会让站、越行站或中间站应满足超限货物列车会让与越行的要求。上述车站除正线外,单线铁路应另有1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应各另有1条线路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3.1.9 线路接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新线与既有线接轨,应保证主要去向的列车不改变运行方向通过接轨点。
2 新线、新建岔线不应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当疏解线路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时,在接轨地点应设置线路所或辅助所。
3 新线、岔线、段管线与站内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设置安全线;新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机务段和客车整备所与到发线接轨时,也可不设安全线。
3.1.10 在平行运行图列车对数18~24对及24对以上的单线铁路上,应分别每隔4~3个及3~2个区间,选定1个车站设置同时接入或发接客、货列车的隔开设备。
3.1.11 当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的下坡道时,在车站接车线末端应设置安全线。
3.1.12 安全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不应小于50m。
2 安全线的纵坡应设计为平道或面向车挡的上坡道。
3 安全线上均应设置缓冲装置。
4 邻靠正线的安全线均应设置双侧护轮轨和止轮土基,有条件时,邻靠正线的安全线应采用曲线型布置。
5 安全线不应设在桥上和隧道内。
6 安全线曲线地段与相邻线的间距应能确保机车、车辆侧翻时不影响相邻线的安全。
3.1.13 补机地段或加力牵引区段的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度,应较规定的有效长度另增加加力机车的长度。
牵引机车与到发线有效长度关系按图3.1.13办理。
3.1.14 配属调机的车站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调机整备设备。
3.1.15 平过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为120km/h及以下时,设有中间站台的车站,中间站台与基本站台间宜在车站中部设置一处平过道相连接;当设有旅客天桥时,可根据需要在车站中部设置一处平过道。路段设计速度大于120km/h时,车站内不应设置平过道,跨越线路应采用立体交叉。
2 客车整备所,应在整备线的两端或一端设置平过道。当设两处平过道时,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车底全长,在技术整备线上,尚应另加10m的拉钩检查距离。
3 有列检作业的到达场、到发场、出发场或编发线,可在车场端部或警冲标外方设置平过道。
4 在驼峰溜放部分车辆减速器前、后,小能力驼峰线束道岔前和调车线内车辆减速器前,可结合站内道路布置,在适当地点设置平过道。
5 其他场、段、所根据需要,可在适当地点设置平过道。
6 平过道宽度应根据其使用情况确定。专供车站工作人员走行时,可采用1.5m;通行非机动车辆时,可采用2.5m;通行机动车辆时,不应小于3.5m。
3.1.16 车站内应设置道路系统,区段站、编组站及其他大站应设置外包车场的道路,并应与城镇或地方道路有方便的联系。
线路跨越站内主要道路的跨线桥,其净空应满足消防和运输车辆通行的要求。
3.1.17 办理客运、货运和与运转作业直接有关的主要生产办公房屋的布置,应满足使用需要并保证值班人员作业安全、联系方便、便于瞭望现场和至室外作业行程最短。
3.1.18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120km/h及以上时,车站应设防护栅栏,并与区间防护栅栏相衔接。
3.1.19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应重视专业间的总体协调,有关构筑物、光电缆沟槽、给排水管、站场排水、防雷接地等设计应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