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在饮食建筑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适用、安全、卫生、经济、节能和环保,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有就餐空间的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饮食建筑。不适用于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医院和疗养院的营养厨房设计。
1.0.3 按经营方式、饮食制作方式及服务特点划分,饮食建筑可分为餐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堂等四类。
1.0.4 饮食建筑按建筑规模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并应符合表1.0.4-1及表1.0.4-2的规定。
表1.0.4-1 餐馆、快餐店、饮品店的建筑规模
注:表中建筑面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区域的建筑面积,包括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和辅助区域。
表1.0.4-2 食堂的建筑规模
注:食堂按服务的人数划分规模。食堂服务的人数指就餐时段内食堂供餐的全部就餐者人数。
1.0.5 饮食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需求,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和舒适的就餐环境,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工作条件。
1.0.6 饮食建筑设计应因地制宜,与当地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结合,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等的有关规定。
1.0.7 饮食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