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7.2.2  医院洁净用房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分级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截面风速根据科室功能确定,并强调了局部集中送风。针对我国设计或施工时换气次数往往偏大,本条文特规定其上限值。

    由于洁净用房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分级,其浮游菌和表面最大染菌密度也是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的要求,因此其Ⅰ、Ⅱ级指标比相应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中的Ⅰ、Ⅱ级高。《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中Ⅲ、Ⅳ级不属于洁净用房,不在本条范围内。

7.2.3  洁净用房送风末端过滤器的设置,主要考虑既能达标又能降低运行能耗与噪声。

7.2.4  本条文强调作为洁净医疗用房,除了达到医疗环境控制要求,还需规避医疗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如采用非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即使100%杀菌,微生物尸体与代谢物仍有可能加大感染与致敏风险,甚至危及病患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因此,要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同时不应产生有害作用或物质。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2.5  医疗洁净用房对空调机自身可能产生的污染以及由此引发交叉感染风险有较高要求,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难以满足要求,特别强调是从结构上保证不易积尘、积水,空调部件易清洗、消毒,停机后水即排空,无积水、保持干燥,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组》GB/T19569-2004相关要求。另外,不宜采用有水直接介入空气的处理方式,如淋水室、各种水加湿等。

7.2.6  洁净用房室内气流应与尘埃、微生物沉降方向一致。防止沉降的微生物再次飞扬。

7.2.7  理论研究与实际测定都表明,生物洁净用房设空气吹淋室对减少患者发菌没有太大作用,只是对患者生理与心理影响较大。另一方面,该设置也妨碍人流与物流快速流通,影响医疗急救,故不应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