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我国幅员辽阔,南北纵跨两大气候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应强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建设定位、使用功能等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

7.1.3  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允许采暖,但应采用不易积尘又易清洁的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还应根据供水温度和散热器结构做好防护、防尘措施。

7.1.5  医院建筑利用室外新风是降低院内致病菌浓度与院内感染最经济的措施。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同时辅以机械排风以保持清洁的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

7.1.6  本条强调了在污染源处应设机械排风,保持污染源所在房间负压。

7.1.7  医院部门繁多、功能不一,供冷供热期差异大,有洁净度级别要求或严重污染的房间与普通有污染的房间相比,在压差、换气次数、菌浓度等方面都不同,为避免交叉污染,应单独自成一个系统。因此强调医院空调系统合理分区,还强调了系统关闭时各区之间能避免空气途径污染。

7.1.8  医用机组送风系统不得采用产生有害作用与物质的部件,特别强调不得使用淋水式等水介入空气的空气处理部件,以及对患者有潜在危害的消毒装置。

7.1.9  本条强调了空调机组要易维护检修,应设置在检修通道与空间能保证机组检修、更新的机房或设备夹层内,不应直接安装在室内。

7.1.10  国外相关标准对医疗科室的换气次数均按6次/h计算(库房、餐厅、值班室等除外),不宜参照现行暖通空调设计规范对舒适性空调提出的5次/h要求。

7.1.11  必须重视医院科室的回风对空调系统的污染,集中空调系统中80%以上污染负荷来自回风。加强回风除尘、除菌是一项必要的措施。国内研究证明,如采用中效一级以上过滤器,使用风量在额定风量60%以下,一般能达到本条规定的要求。

7.1.12  依据欧洲标准《非住宅建筑通风:通风和房间空调装置的性能要求》EN13779-2005,提出集中空调系统的空气过滤器级数和效率应根据当地室外大气状态与室内控制要求设置。表3对大气状态仅为定性表述,我国大气尘浓度高得多,新风处理也是我国在1994年早于欧洲提出的,本规范按室外空气质量等级区分新风处理设置等级更合理。

表3  室外空气等级与空气过滤器配置要求

    注:M5相当于中效过滤器,F7与F8相当于高中效过滤器。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三级(表4)。本条文规定当室外空气质量为二级标准时,采用粗效与中效过滤器两级过滤;当室外空气质量为三级标准时,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

表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7.1.15  要求整个管路处于负压,主要考虑到不使排风管路内污染物溢出,但不适用通过污染区的排风管路。

7.1.16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重要场所,保障诊疗与控制感染是医院节能的前提,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根据医院特点,参照但不要盲目套用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