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10.2  气源设备

10.2.1  高压气瓶以及液态储罐供应的医用气体,应按日用量计算,并应贮备不少于3d的备用气量。采用制气机组供气时,应设置备用机组,采用分子筛制氧机组时,还应设高压氧气汇流排。当最大机组发生故障时,其他机组的供气能力应能满足系统设计最大负荷。

10.2.2  医院应设置氧气和负压吸引系统,可根据需要设置压缩空气、氧化亚氮、氮气、二氧化碳、氩气,以及麻醉废气排放等系统。气源应满足终端处气体参数要求。

10.2.3  手术部专用气体供气站应设在离手术部较近的非洁净区。

10.2.4  手术部、监护病房、急救、抢救室供氧管道应单独从氧气站接出。

10.2.5  供气站应设供气异常报警装置。备用机组应设置自动投入使用装置。

10.2.6  医院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压缩空气应设过滤除菌设备。

10.2.7  医用气体气源应设超压排放安全阀,气体应排至室外安全地点。

10.2.8  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氧站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建筑物屋顶;

    2  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储罐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2.9  采用液氧供氧方式时,大于500L的液氧罐应放在室外。室外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0m。

10.2.10  负压吸引机房应单独设置,其排放气体应经过处理后排入大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