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8.6  照明设计

8.6.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绿色照明要求。

8.6.2  医疗用房应采用高显色照明光源,显色指数应大于或等于80,宜采用带电子镇流器的三基色荧光灯。

8.6.3  照明系统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系统的谐波进行校验。

8.6.4  病房照明宜采用间接型灯具或反射式照明。床头宜设置局部照明,宜一床一灯,并宜床头控制。

8.6.5  护理单元走道、诊室、治疗、观察、病房等处灯具,应避免对卧床患者产生眩光,宜采用漫反射灯具。

8.6.6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lx。

8.6.7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扫描室、γ照相机室和手术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红色信号灯电源应与机组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