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8.5  安全电源系统

8.5.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内,任一导体上的电压下降值高于标准电压10%时,安全电源应自动启动。安全电源的分类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表8.5.1  安全电源的分类

8.5.2  当主电源故障时,下列场所应由安全电源提供最低照度的照明用电。安全照明系统切换时间不应超过15s:

    1  疏散通道以及出口指示照明;

    2  安全电源和正常电源的配电装置及其控制装置所在场所;

    3  拟装重要医疗设备的房间,每个房间应至少有1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具;

    4  在1类医疗场所,每个房间宜有1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具;

    5  在2类医疗场所,电源应至少能提供50%的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