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安全保护
8.3.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隔离特低电压设备(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设备(PELV)时,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或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
8.3.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T、TN、TT系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5V。
2 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
3 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
8.3.3 当采用TN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 在2类医疗场所的下列回路应设置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
1)手术台驱动机构供电回路;
2)移动式X射线装置回路;
3)额定容量超过5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4)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
8.3.4 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执行,且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3.5 除本规范第8.3.3条第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T系统。当采用医用I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个功能相同的毗邻房间,应至少安装1个独立的医用IT系统。
2 医用IT系统必须配置绝缘监视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内阻应大于或等于100kΩ;
2)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25V;
3)在任何故障条件下,测试电流峰值不应大于1mA;
4)当电阻减少到50kΩ时应发出信号,并备有试验设施。
3 每一个医用IT系统,应设置显示工作状态的信号灯和声光警报装置。声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永久性监视的场所。
4 隔离变压器应设置过负荷和高温的监控。
8.3.6 在1类、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应设置辅助医用等电位联结母排,并应通过等电位连线将保护导体、外部可导电部分、抗电磁干扰屏蔽物、导电地板网络、隔离变压器的金属屏蔽层与等电位母排联结。
8.3.7 在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设备的保护导体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导电部分与等电位联结母排之间导体的电阻(包括接头部分的电阻),不应超过0.2Ω。
8.3.8 辅助医用等电位母排应安装在使用场所内,并应靠近配电箱或在配电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