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7.2.1 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洁净用房。
7.2.2 洁净用房(不含洁净手术室)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细菌浓度(沉降菌法浓度或浮游菌法浓度)和空气含尘浓度应按表7.2.2分级。换气次数不应超过表7.2.2规定上限的1.2倍。
表7.2.2 洁净用房的分级标准(空态或静态)
注:局部集中送风时的标准。若全室为单向流时,局部标准应为全室标准。
7.2.3 Ⅰ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应设高效过滤器,Ⅱ级洁净用房送风末端可设高效或亚高效过滤器,Ⅲ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可设亚高效过滤器,Ⅳ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可设高中效过滤器。
7.2.4 洁净用房应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作为房间的送风末端。
7.2.5 洁净用房内不应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内采用带亚高效或高中效过滤器的净化风机盘管机组或立柜式净化空调器时,新风可集中供给或设立独立的新风机组。
7.2.6 洁净用房室内(不含走廊)不宜采用上送上回气流组织。
7.2.7 洁净用房的患者通道上不应设置空气吹淋室。
7.2.8 净化空调系统应在新风口、回风口和空调机组正压出风面、送风口3处设置空气过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