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医院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医院性质,以及部门、科室的功能要求,确定在全院或局部实施采暖与通风、普通空调或净化空调。

7.1.2  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以热水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供水温度不应大于85℃。散热器应便于清洗消毒。

7.1.3  符合本规范表7.2.2规定的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应采用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采暖,且应采取防护、防尘措施。

7.1.4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可按表7.1.4的规定选取。

表7.1.4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7.1.5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中庭内不宜有遮挡物,当有遮挡物时宜辅之以机械排风。气候条件适合地区,可利用穿堂风,应保持清洁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

7.1.6  凡产生气味、水气和潮湿作业的用房,应设机械排风。

7.1.7  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室内空调设计参数、医疗设备、卫生学、使用时间、空调负荷等要求合理分区;

    2  各功能区域宜独立,宜单独成系统;

    3  各空调分区应能互相封闭,并应避免空气途径的医院感染;

    4  有洁净度要求的房间和严重污染的房间,应单独成一个系统。

7.1.8  无特殊要求时不应在空调机组内安装臭氧等消毒装置。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气处理装置。

7.1.9  空调机组宜设置在便于日常检修及更换的机房或设备夹层内。

7.1.10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医疗用房的送风量不宜低于6次/h。

7.1.11  集中空调系统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必须设初阻力小于50Pa、微生物一次通过率不大于10%和颗粒物一次计重通过率不大于5%的过滤设备。

7.1.12  当室外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均值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二类区适用的二级浓度限值时,新风采集口应至少设置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器,当室外PM10超过年平均二级浓度限值时,应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

7.1.13  医疗用房的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于40m3/h,或新风量不应小于2次/h。对人员多的场所,经过经济和技术比较,宜变新风量运行。

7.1.14  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传染病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7.1.15  没有特殊要求的排风机应设在排风管路末端,使整个管路为负压。

7.1.16  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在保障诊疗与感染控制的前提下,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