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5.24  防火与疏散

5.24.1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4.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3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4  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5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5.24.3  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护理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5.24.4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

5.24.5  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