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测算;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3  1个护理单元宜设40张~50张病床;

    4  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50床或外科病床数每25床~30床设置1间;

    5  重症监护病房(ICU)床数宜按总床位数的2%~3%设置;

    6  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3例~5例×年工作日数)测量;

    7  日拍片人次达到40人次~50人次时,可设X线拍片机1台;

    8  日胃肠透视人数达到10例~15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1台;

    9  日胸透视人数达到50人次~80人次时,可设胸部透视机1台;

    10  日心电检诊人次达到60人次~80人次时,可设心电检诊间1间;

    11  日腹部B超人数达到40人次~60人次时,可设腹部B超机1台;

    12  日心血管彩超人数达到15人次~20人次时,可设心血管彩超机1台;

    13  日检诊人数达到10例~15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窥镜1台。

3.2.2  各科门诊量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3.2.2确定。

表3.2.2  各科门诊量占总门诊量比例

3.2.3  各科住院床位数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3.2.3确定。

表3.2.3  各科住院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