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99-2011 建标库

9.3  

9.3.1  主要用房桌面或地面的照明设计值不应低于表9.3.1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且不应产生眩光。

9.3.2  主要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应符合表9.3.2的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