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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照 明 》 》 9.3.1【。 主要用房—桌面或地《面的照明《。设计:。值不应低《于表9.《3.1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且不应产生眩—光 !。 9.3【.2: :主要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应符合表《9.3.2的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