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99-2011 建标库

9.2      

9.2.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2.1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应按不低于表9.2.1窗地面积比的规定估算。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将表中的采

光系数值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光气候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

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

9.2.2  普通教室、科学教室、实验室、史地、计算机、语言、美术、书法等专用教室及合班教室、图书室均应以自学生座位左侧射入的光为主。教室为南向外廊式布局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9.2.3  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外,其他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应符合表9.2.3的规定,会议室、卫生室(保健室)的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宜符合表9.2.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