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
7.1 面积指标
7.1.1 主要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1. 1的规定。
注:1 表中指标是按完全小学每班45人、各类中学每班50人排布测定的每个学
生所需使用面积;如果班级人数定额不同时需进行调整,但学生的全部座
位均必须在“黑板可视线”范围以内;
2 体育建筑设施、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心理咨询室未列入此表,另行规定;
3 任课教师办公室未列入此表,应按每位教师使用面积不小于5.0m2计算。
7.1.2 体育建筑设施的使用面积应按选定的体育项目确定。
7.1.3 劳动教室和技术教室的使用面积应按课程内容的工艺要求、工位要求、安全条件等因素确定。
7.1.4 心理咨询室的使用面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16节的规定。
7.1.5 主要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低于表7.1.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