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生活服务用房
6.2.1 中小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应包括饮水处、卫生间、配餐室、发餐室、设备用房,宜包括食堂、淋浴室、停车库(棚)。寄宿制学校应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
Ⅰ 饮水处
6.2.2 中小学校的饮用水管线与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的距离应大于25.00m。
6.2.3 教学用建筑内应在每层设饮水处,每处应按每40人~45人设置一个饮水水嘴计算水嘴的数量。
6.2.4 教学用建筑每层的饮水处前应设置等侯空间,等候空间不得挤占走道等疏散空间。
Ⅱ 卫生间
6.2.5 教学用建筑每层均应分设男、女学生卫生间及男、女教师卫生间。学校食堂宜设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当教学用建筑中每层学生少于3个班时,男、女生卫生间可隔层设置。
6.2.6 卫生间位置应方便使用且不影响其周边教学环境卫生。
6.2.7 在中小学校内,当体育场地中心与最近的卫生间的距离超过90.00m时,可设室外厕所。所建室外厕所的服务人数可依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室外厕所宜预留扩建的条件。
6.2.8 学生卫生间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男生应至少为每40人设1个大便器或1.20m长大便槽;每20人设1个小便斗或0.60m长小便槽;
女生应至少为每13人设1个大便器或1.20m长大便槽;
2 每40人~45人设1个洗手盆或0.60m长盥洗槽;
3 卫生间内或卫生间附近应设污水池。
6.2.9 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内,厕位蹲位距后墙不应小于0.30m。
6.2.10 各类小学大便槽的蹲位宽度不应大于0.18m。
6.2.11 厕位间宜设隔板,隔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
6.2.12 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应设前室。男、女生卫生间不得共用一个前室。
6.2.13 学生卫生间应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
6.2.14 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外窗距室内楼地面1.70m以下部分应设视线遮挡措施。
6.2.15 中小学校应采用水冲式卫生间。当设置旱厕时,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计。
Ⅲ 浴室
6.2.16 宜在舞蹈教室、风雨操场、游泳池(馆)附设淋浴室。教师浴室与学生浴室应分设。
6.2.17 淋浴室墙面应设墙裙,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Ⅳ 食堂
6.2.18 食堂与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的距离应大于25.00m。
6.2.19 食堂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宜设在校园的下风向。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
6.2.20 寄宿制学校的食堂应包括学生餐厅、教工餐厅、配餐室及厨房。走读制学校应设置配餐室、发餐室和教工餐厅。
6.2.21 配餐室内应设洗手盆和洗涤池,宜设食物加热设施。
6.2.22 食堂的厨房应附设蔬菜粗加工和杂物、燃料、灰渣等存放空间。各空间应避免污染食物,并宜靠近校园的次要出入口。
6.2.23 厨房和配餐室的墙面应设墙裙,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Ⅴ 学生宿舍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2.25 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6.2.26 学生宿舍必须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
6.2.27 学生宿舍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储藏室、清洁用具室、公共盥洗室和公共卫生间,宜附设浴室、洗衣房和公共活动室。
6.2.28 学生宿舍宜分层设置公共盥洗室、卫生间和浴室。盥洗室门、卫生间门与居室门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0.00m。当每层寄宿学生较多时可分组设置。
6.2.29 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m2。当采用单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 00m;当采用双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10m;当采用高架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35m。
注:居室面积指标内未计入储藏空间所占面积。
6.2.30 学生宿舍的居室内应设储藏空间,每人储藏空间宜为0.30m3~0.45m3,储藏空间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宜小于0.60m。
6.2.31 学生宿舍应设置衣物晾晒空间。当采用阳台、外走道或屋顶晾晒衣物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Ⅵ 设备用房
6.2.32 设备用房包括变电室、配电室、锅炉房、通风机房、燃气调压箱、网络机房、消防水池等。中小学校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设置,减少设备用房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