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99-2011 建标库

5.9  舞蹈教室

5.9.1  舞蹈教室宜满足舞蹈艺术课、体操课、技巧课、武术课的教学要求,并可开展形体训练活动。每个学生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

5.9.2  舞蹈教室应附设更衣室,宜附设卫生间、浴室和器材储藏室。

5.9.3  舞蹈教室应按男女学生分班上课的需要设置。

5.9.4  舞蹈教室内应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墙上设通长镜面,镜面含镜座总高度不宜小于2.10m,镜座高度不宜大于0.30m。镜面两侧的墙上及后墙上应装设可升降的把杆,镜面上宜装设固定把杆。把杆升高时的高度应为0.90m;把杆与墙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40m。

5.9.5  舞蹈教室宜设置带防护网的吸顶灯。采暖等各种设施应暗装。

5.9.6  舞蹈教室宜采用木地板。

5.9.7  当学校有地方或民族舞蹈课时,舞蹈教室设计宜满足其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