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教育建筑
8.3.1 教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小学建筑,高等院校建筑、职业教育建筑、特殊教育建筑等。
8.3.2 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教师、学生和婴幼儿使用的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2 主要教学用房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3 公共厕所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8.3.3 接收残疾生源的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教学用房每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2 合班教室、报告厅以及剧场等应设置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服务报告厅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3 有固定座位的教室、阅览室、实验教室等教学用房,应在靠近出入口处预留轮椅回转空间。
8.3.4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障学校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