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广播电视业务建筑
10.4.1 广播电视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10.4.1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5 信息网络系统应在演播室、导控室、音控室、配音间、灯光控制室、立柜机房、主控机房、播出机房、制作机房、传输机房、录音棚、化妆室、资料室和微波机房等技术用房处设置信息端口。
10.4.6 有线电视系统的卫星电视节目应取自播出机房。有线电视系统应在演播室、导控室、音控室、配音间、主控机房、播出机房、制作机房、传输机房、录音棚、化妆室、资料室和候播区等技术用房处设置电视终端。
10.4.7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信息显示终端宜设置在入口大堂、底层电梯厅、电梯转换层、候播区和参观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