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14-2015 建标库

14.3  铁路客运站

14.3.1  铁路客运站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4.3.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的有关规定。

表14.3.1  铁路客运站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4.3.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各等级铁路客运站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4.3.3  信息接入系统应满足公共信息网和铁路专用信息网的接入要求。

14.3.4  信息网络系统应支持列车到发通告系统、售票及检票系统、旅客行包管理系统、旅客引导显示系统、车站应用服务系统等的运行,并应能满足车站各作业点、旅客候车区对信息通信的需求。

14.3.5  有线电视接收系统的节目源应能显示列车发送/到达动态信息。

14.3.6  公共广播系统应满足铁路客运业务的应用需求。

14.3.7  时钟系统应满足车站作业、旅客候车的需要,并应提供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接口。

14.3.8  公共查询系统应能查询列车到发信息、旅客行包信息、车站各种服务设施的信息。

14.3.9  电话问询系统应具有互动式语音功能,满足查询、咨询等需求,并应具有自动话务分配的功能,且接入中继线和客服座席数量应满足旅客信息查询服务的要求。

14.3.10  旅客引导显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旅客提供综合信息显示服务;

    2  宜作为客运站内客运组织作业的辅助显示设施;

    3  应在进站、候车厅、检票口、站台、出站、天桥、廊道等设置显示相关业务信息的显示屏;

    4  应在客运站运行过程中需要接收列车到发通告信息的场所配置接收终端;

    5  系统主机应预留与上一级行车指挥信息系统联网的接口条件。

14.3.1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根据车辆运行时段,监控空调、照明、信息显示等设施。

14.3.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