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民用机场航站楼
14.2.1 民用机场航站楼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4.2.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的有关规定。
表14.2.1 民用机场航站楼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4.2.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各等级民用机场航站楼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4.2.3 信息接入系统应满足机场航站楼业务及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公安、安全等进驻单位的信息通信需求。
14.2.4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包含机场内集群通信等应用功能。
14.2.5 布线系统应支持电话、内通、离港、航显、网络、商业、安检信息、数字视频、泊位引导、行李控制等应用系统,并宜支持时钟、门禁、登机桥监测、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步梯监测、建筑设备管理等系统的信息传输。
14.2.6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宜采用建筑物归属地虚拟交换网方式或自建用户交换系统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业务调度指挥功能,满足航站楼内各运营岗位、现场值班室和调度岗位等有线调度对讲的需要;
2 应满足机场调度通信和候机楼设备维护管理使用的需求;
3 应满足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候机楼管理、物业管理、公安、安全和航空公司等驻场单位的语音、数据通信需求。
14.2.7 用于离港系统、安全检查系统以及公安、海关、边防的信息网络系统,应采用专用网络系统。规模较大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采用专用网络系统。办票大厅、候机区、登机口、行李分拣厅、近机位、贵宾室、餐饮、商业区等场所宜提供无线接入。
14.2.8 有线电视接收系统节目源应包含航班动态显示信息。
14.2.9 公共广播系统应播放航班动态信息。
14.2.10 时钟系统应采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校时,主机应采用一主一备的热备份方式,并宜采用母钟、二级母钟、子钟三级组网方式。母钟和二级母钟应向其他有时基要求的系统提供同步校时信号。航站楼内值机大厅、候机大厅、到达大厅、到达行李提取大厅应安装同步校时的子钟。航站楼内贵宾休息室、商场、餐厅和娱乐等处宜安装同步校时的子钟。
14.2.11 安检信息系统应对检查交运行李、超规定交运行李、团体交运行李和旅客手提行李所查验的图像提供本地辨识和中心控制机房辨识,且应摄录贮存旅客肖像信息并传送至离港系统。
14.2.12 值机大厅应设置离港终端,满足旅客自助值机和行李交运业务的需要。
14.2.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对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工作状态进行监视,故障报警记录的功能。应对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运行参数进行统计报表分析。
14.2.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机场航站楼的运行及管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