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14-2015 建标库

10.2      

10.2.1  剧场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0.2.1的规定配置。

表10.2.1  剧场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0.2.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剧场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0.2.3  剧场的出入口、贵宾出入口以及化妆室等宜设置自助寄存系统,且系统应具有友好的操作界面,并宜具有语音提示功能。

10.2.4  剧场的公共区域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观演厅宜设置移动通信信号屏蔽系统,并应具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10.2.5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剧场的信息传输要求和大型音视频信号转播的需要,并应预留相应音视频信号与外部互联的接口。

10.2.6  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数字电视信号传输发展的需求,并可将剧场的节目以及现场采访的实况信息传输至电视前端室或节目制播机房。

10.2.7  候场室、化妆区等候场区域应设置信息显示系统,并应显示剧场、演播室的演播实况,且应具有演出信息播放、排片、票务、广告信息的发布等功能。

10.2.8  剧场宜预留音视频信号传输接口,并应满足现场音视频传输的需求。

10.2.9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剧(影)院的室内空气质量、温湿度、新风量等环境参数的监控要求,并应满足公共区的照明、室外环境照明、泛光照明、演播室、舞台、观众席、会议室等的管理要求。

10.2.10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剧场内、放映室、候场区和售票处等场所设置摄像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