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14-2015 建标库

3.3  架构规划

3.3.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2  应支持各智能化系统的信息关联和功能汇聚;

    3  应顺应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4  应适应智能化系统综合技术功效的不断完善;

    5  综合体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应适应多功能类别组合建筑物态的形式,并应满足综合体建筑整体实施业务运营及管理模式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3.3.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施架构搭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建筑信息化应用的基础设施层;

    2  应建立具有满足运营和管理应用等综合支撑功能的信息服务设施层;

    3  应形成展现信息应用和协同效应的信息化应用设施层。

3.3.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构规划分项应按工程架构整体的层次化结构形式,分别以基础设施、信息服务设施及信息化应用设施展开;

    2  基础设施应为公共环境设施和机房设施,其分项宜包括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筑设备管理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机房环境设施和机房管理设施等;

    3  信息服务设施应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信息应用支撑设施部分,其分项宜包括语音应用支撑设施、数据应用支撑设施、多媒体应用支撑设施等;

    4  信息化应用设施应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应用设施部分,其分项宜包括公共应用设施、管理应用设施、业务应用设施、智能信息集成设施等。